(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市民黎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产生争议,装修公司退场,但对黎女士已经支付的23000余元,只肯退还4400余元,黎女士协商未果后告到法院。10月10日,记者从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装修公司被判退还大部分的合同款,公司唯一股东许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2月,黎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她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合同金额65900元。合同签订前,黎女士已支付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又支付21065元,合计已付23065元。然而,在施工拆除过程中,双方就拆除标准产生争议。黎女士要求拆除到看见红砖,某公司认为这属于增项需加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遂暂停施工并于之后退场。
不久,某公司向黎女士发送了结算清单,要求黎女士支付设计费、业务提成费、打拆费等共计11717元,并称因她单方面违约,只能退还16146元,扣除已产生费用实际应退4429元。但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认为除打拆费用2800元外,其余费用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是被告恶意违约。黎女士多次向某公司主张退还合同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合同费用20265元,并要求某公司股东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不愿意解除合同,愿意继续施工,且对原告要求退还20265元有异议,称拆除项目已差不多全部做完,公司施工价值为2800元,同时强调公司提供了设计图纸等服务,这些都要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完成部分拆除工作便停工退场,原告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装修,现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认定案涉合同实际已经解除。对于合同款退还问题,原告已支付23065元,认可被告已完成工程量价值2800元。考虑到被告提供了设计图纸并产生一定人工成本,法院酌情认定设计费用和人工费用为2000元,因此被告某公司需向原告退还合同价款18265元。此外,被告许某系被告某公司唯一股东,且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被告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解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黎女士退还合同款18265元;被告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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