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支持劳动者曾某甲追讨被拖欠的12500元劳务报酬,并判令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湖南某公司将某地产项目一期公区装饰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曾某乙。曾某甲受曾某乙雇佣从事项目电工工作。2022年5月,工程完工后,湖南某公司与曾某乙签署结算书,确认总工程款224万余元,但未明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此后,曾某甲仅收到4万元工资,剩余12500元被拖欠。2024年6月,曾某乙向曾某甲出具欠条,承认未付工资12500元,但此后仍未付清欠款。屡次追讨无果,曾某甲将曾某乙和湖南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某公司将涉案的装饰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曾某乙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该公司与曾某乙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合同》无效。该公司作为总包方,对于该项目工地的工人工资具备建册管理、监督发放的义务,但在案证据并未表明该公司尽到了义务,反而将案涉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曾某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该公司应当对案涉劳务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乙向原告曾某甲支付劳务费12500元;被告湖南某公司对被告曾某乙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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