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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要闻: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是如何的?转让质押物不一定有效吗?
2023-06-30 09:02:10   来源:法制法律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一、

转让质押物是否无效

转让质押物不一定有效,但经质权人同意除外,转让股权所得价值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所以质押的股权转让后质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

质押物可以被质权人擅自处分吗

质权人不可以擅自处分质押物。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

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是如何的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质押物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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