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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认定的建议
2022-05-05 14:16:03   来源:新安晚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近日,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认定等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问题一:节假日出游办理新的手机卡隐匿行程,会构成犯罪吗?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问题二:自测呈阳性或者得知自己核酸检测是阳性,仍然去商场购物游玩,构成什么罪?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三:因其他疾病到医院就诊,就疫情防控措施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厮打,可能构成犯罪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问题四:与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肢体冲突,会构成什么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

问题五:疫情期间,大量囤积货物高价出售,可能构成犯罪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六:打印店帮别人伪造核酸证明,可能构成犯罪吗?

如果是为阳性病人或者密接人员伪造检测报告,最终导致大范围封控或者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另外,核酸检测报告上会有检测机构印章,如果伪造检测机构电子印章加盖在伪造的检测报告上,即便所有伪造报告的人复检均为阴性,没有造成疫情蔓延的,也会构成伪造印章罪。

问题七:找几个朋友开个地下工厂,生产医用口罩销售,可能构成犯罪吗?

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材,国家对医疗器材质量有严格标准,如果在明知自己无力生产医用口罩的情况下强行上马生产,之后又在明知其生产的医用口罩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当作合格产品销售,导致大量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流入市场,给防疫工作带来巨大隐患,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问题八:偷点防疫物资卖,搞点“外快”,构成什么犯罪?

不参与防疫工作的人,盗窃防疫物资销售,可以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盗窃来的物资仍然收购,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两方事前商量,一方偷一方买,可以认定为盗窃的共同犯罪。如果是按照政府部门安排、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防疫,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可以构成贪污罪。

问题九:编造疫情信息吸点粉丝,会构成犯罪吗?

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恶意伪造疫情谣言并发布在自媒体上,被大量转载,造成社会恐慌,干扰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问题十:利用自媒体发布自己“悲惨”信息并号召公众捐款捐物,搞点零花钱用用,可能构成犯罪吗?

如果在生活物资充足的情况下,谎称急缺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号召大家为自己捐款,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社会公众的同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记者 汪艳)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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