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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以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2-02-13 13:10:12   来源:扬子晚报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抓营商环境就是抓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创新和就业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水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江苏经济运行稳定恢复、稳中向好,主要指标稳居全国前列,同时也应看到国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国内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在这样形势下,须切实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标国际先进水,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22年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让江苏成为吸引全球优质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

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做好RCEP生效后实施工作,尤其要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内资金、人才,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对接力度。

RCEP是中国更高水开放的重要台,也是国内营商环境改革的助推器。江苏作为开放大省、产业强省,更要以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上不但发力,找准对标点,把握关键点,以高水开放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从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到制度型开放,RCEP是里程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打开国门搞建设,以开放促改革,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上半场的主要特征,既适应了当时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变化,又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客观需求。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推动下,各国降低乃至取消贸易和投资壁垒,推动商品和要素跨国流动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的商品市场开放是引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源动力,从最初的简政放权到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再到20世纪90年代的汇率改革,外贸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也加快了国内贸易市场化进程,市场主体的积极与主动得到释放,促进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要素流动型开放的重点在于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外商投资对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推动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共同组成了我国利用外资的三部基本法律(统称旧“外资三法”),稳定了外商来华投资信心,也为外资在华经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政策激励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而早期对外开放政策以特殊政策为特征,具有非普遍、非稳定和非透明。各地政府通过土地、税收优惠等手段形成的对外政策竞争,导致了不必要的过度优惠,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结构扭曲,造成对外开放中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和效益流失。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开放模式从政策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WTO框架下的三大原则即非歧视、公开和透明,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和无扭曲竞争的贸易体制。入世20年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加强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对接,切实履行货物和服务开放承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透明度、可预见显著提高,逐步建立起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然而,必须承认,我国对外开放的体制和结构问题并没有破解,地区间政策竞争、内外资企业和内外市场的差别待遇,以及开放政策与国内体制的矛盾等结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国内现行管理体制未能和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程度和发达经济体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区域开放不衡的问题尤其凸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水制度型开放开启了对外开放的下半场,通过构建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对标高水国际经贸规则,构建高水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对地方政府而言,从优惠政策的“逐底竞争”,转为营商环境的“逐优竞争”,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

RCEP实施是对外开放新的里程碑。新时代对外开放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特点,迫切要求深化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形成和释放制度开放新红利,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新高地。RCEP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了对标方向,加快推进RCEP落地实施,是当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RCEP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重点领域和规则

RCEP协议体现出全面、先进、包容、开放、前瞻等特征,在货物贸易、服务投资、规则等各个领域的开放水均显著高于我国已有自贸协定承诺。RCEP在“边界内规则”领域确定了较高标准的国际规则,这些新议题不但是21世纪国际经贸变革的重点领域,也为全面深化国内营商环境改革提供了重要方向。

一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RCEP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作出高水和高效率安排,通过程序简化、基础设施标准化、适用法律法规的协调,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专业服务附件就专业资质问题开展交流作出了一系列安排,为自然人临时移动提供便利。

二是激活市场、鼓励创新。RCEP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较高水开放承诺,采取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为本地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资环境;知识产权领域,扩大保护客体范围,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通过有效和充分地创造、使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RCEP适应当前数字经济贸易的高速发展趋势,无纸化贸易、保障电子认证和签名有效、暂时免征关税等条款有利于创造更便利的线上营商环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三是维护公,促进竞争。RCEP对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了详实规定,在促进反垄断、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达到较高水,有利于促进各方透明、公和公正执法;建立清晰且互利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规则,维护公贸易投资环境;政府采购领域,促进缔约国提高国内政府采购透明度,以灵活的方式推进政府采购开放;鼓励中小企业更积极地利用自贸协定及协定创造的经济合作项目,搭建包容、普惠的区域价值链。

总体上,RCEP朝着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向变革,措施也在由“边境”向“边境内”转移,为我国构建高水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树立了新标杆。

对接RCEP规则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议

年来,江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不见面审批”改革得到中央肯定,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下一步更应该紧抓RCEP生效实施的有利契机,将扩大制度型开放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紧密结合,加快打造综合最优的政策环境、公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富商的人文环境,努力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改革的示范区和开放先行区。

一是完善高效的贸易便利化和监管制度,促进跨境要素流动的更加自由便捷。依托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数据交换等台(EDI)与日韩等重点国家实现口岸数据对接以及贸易凭证的联网核查,提升通关效率,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环节信息对接共享,落实RCEP快运货物“6小时通关”,提升与RCEP国家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在江苏自贸试验区探索重点企业特殊监管创新试点,实行贸易便利化和审评审批制度联动改革,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二是深化与扩大开放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推进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对照RCEP投资负面清单与最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动开展江苏地方规范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和“多证合一”改革,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不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制度创新容错纠错机制,通过更科学高效的监管进一步简化事前审批,以“管住管好”促进“放活放开”。

三是营造公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审慎包容的创新生态,推动战略新兴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鼓励实施RCEP相关软条款,推进与江苏新经济、新支柱产业相关的税收、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努力为企业发展和人才成长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障。以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共技术台建设为抓手,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签名应用场景,提供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优质服务。全面推行“极简审批”制度,强化系统集成及流程精简,建立公竞争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营造与江苏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数字营商环境。坚持包容审慎原则,鼓励一部分新经济领域新企业开展沙盒监管。

四是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放大高水制度型开放红利。共同保障RCEP跨境供应链的畅通,扩大陆海联运通道优势,深化长三角港口合作,积极开辟RCEP货物通关绿色通道;共同推动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人才流动、风险监控方面的联动模式,加强长三角与RCEP成员国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全方位的对接;要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一件事”改革,推动“跨省通办”“一网通办”,共同探索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以高水对外开放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共同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五是构建应对新规则变化带来风险防范体系,衡开放带来的收益和风险。实施更高水的开放,必须要构建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政府采购、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争端协调机制等新规则的风险防御体系,必须优化政府监管职能、实施综合监管,改进全程监管方式。特别是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要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更要守住安全底线,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

(韩剑,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导,江苏自贸试验区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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