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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公布《草案送审稿》征询广大市民意见
2021-11-16 16:41:41   来源:潇湘晨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日,湖南省司法厅公布《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12月1日前,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此次涉及的重点水域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简称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等。

《草案送审稿》内提到了禁捕期限内,禁止的行为。在禁捕区域以获利、交易等为目的的生产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洞庭湖鲜”“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简称“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应按要求办理自然保护区相关审批手续。

《草案送审稿》提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他禁捕区域可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明确可钓区、可钓期、可用钓具、可用钓法、可用钓饵等正面清单,规定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并适时更新。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草案送审稿》提出,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长江野生鱼”“洞庭湖鲜”“野生湖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非禁捕区域内进行获利、交易等为目的的生产垂钓的,可以参照本款执行。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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