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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影响船舶失控撞损桥墩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1-11-01 15:56:06   来源:大洋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受台风影响,六艘船发生走锚、锚链断裂、失控漂移和船舶碰撞,其中四艘船舶失控、相互压碰勾连在一起,进而引发大桥受损,并导致一艘船倾覆沉没。

这起事故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记者今日了解到,历经一审、二审,这起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经办法官指出,台风天气下多船碰撞的归责,应结合天气变化、船舶配员状况、防范台风措施的适当和有效等因素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在广东珠海登陆。受强风及风暴潮增水的影响,在磨刀门水道对开水域锚泊的“顺宏海1188”轮、“水7”轮、“泰华航8668”轮、“华海368”轮、“顺宏海298”轮、“邦源168”轮等船舶发生走锚、锚链断裂、失控漂移和船舶碰撞,其中四艘船舶失控、相互压碰勾连在一起漂移至上游约2公里处的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磨刀门特大桥,与大桥非通航孔桥墩发生触碰,致使部分墩柱及梁板受损,并导致“顺宏海1188”轮倾覆沉没。

事故发生后,中山海事局经调查认定:极端恶劣的天气海况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台风“天鸽”登陆时,瞬时风力达到超强台风级别,叠加天文大潮,形成风暴潮;船舶对台风影响估计不足,采取的防台风措施不足以应对本次台风袭击,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客观上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作为原告,诉请“华海368”轮所有人华海公司、“水7”轮所有人水公司、“顺宏海1188”轮及“顺宏海298”轮所有人宏海公司、“泰华航8668”轮所有人泰华公司及林广全、“邦源168”轮光船承租人合晟公司对本案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被注销,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段分公司替代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西部高速珠海段公司退出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气象预报部门已就“天鸽”台风登陆的大致时间、区域等信息提前发布预报和公告,虽然实际风力等超出了气象预报的范围,但船舶对台风影响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足,本案船舶触碰桥梁事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邦源168”轮被“华海368”轮的尾缆倒拖,两船随时面临倾覆的危险,“邦源168”轮的船员于此危险情形下立即采取解脱尾缆的应急措施以避免两船遭受更大损失,该处置并无不当,故合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海368”轮于台风登陆前与其他船舶并靠绑扎在一起锚泊在磨刀门水域,其未能采取恰当的防台避风措施,后因缆绳断裂导致船舶失控漂移从而造成涉案事故,其负有相应的责任;

“水7”轮配备的船舶并无水上航行作业资质,不具有应对恶劣气候、处置险情的能力,其亦负有相应的责任;

“顺宏海1188”轮在事故发生时在持续碰撞磨刀门特大桥桥墩并最终倾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泰华航8668”轮在受到他船碰撞后发生失控漂移,其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磨刀门特大桥未设置防撞设施,客观上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广东公路公司珠海段分公司应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海公司和林广全共同承担27.5%的赔偿责任,水公司承担27.5%的赔偿责任,宏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泰华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驳回广东公路公司珠海段分公司对合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华海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是一宗台风引起的多船碰撞并触碰桥梁的海事案件。事故发生时,有的船舶为了防台风互相捆绑,有的船舶走锚失控后撞到其他船舶并勾连其他船舶再次发生碰撞,还有受损桥墩未安装防撞设施扩大损失等问题,责任认定较为复杂。

处理此类案件,一方面需要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视听材料、AIS轨迹回放和现场勘查等手段还原事故经过;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天气变化、船舶配员状况、采取防台风措施的科学、各方过错与大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对各方的责任比例作出科学、合理、合规的综合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虹伶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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