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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要闻】南都电源收深交所监管函 关联交易未及时信披
2022-08-22 18:42: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300068)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3号)。2022年4月29日,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都电源”,300068.SZ)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及新增预计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

南都电源自查发现,原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2021年与关联方安徽宝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鸿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7865.29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31%。南都电源未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南都电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请南都电源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图】

官网显示,南都电源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立于1994年9月,2010年4月在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通信后备电源、动力电源、储能电源、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主导产品为阀控密封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及相关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通信、电力、铁路等基础性产业;太阳能(000591)、风能、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储能电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动自行车电池、通讯终端应用电池等民生产业。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3号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及新增预计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自查发现,原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2021年与关联方安徽宝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鸿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7,865.29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31%。你公司未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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