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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如何实现共享与开放?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公共数据地方性法规
2022-01-24 16:33:03   来源:银柿财经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1月24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银柿财经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共五十一条内容,明确提出打造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

何为公共数据?《条例》对此作出定义: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另外,根据浙江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也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发布会上,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介绍,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条例》提出将对照要求在数字基础设施、共享开放通道、数字资源系统、数据资源体系、数据目录体系、数据标准体系等六方面进行一体化建设。

“公共数据平台的重要职能就是要打破信息孤岛。”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大数据局局长金志鹏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可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智能秒办”,该《条例》能够进一步保障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充分共享,真正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此外,该《条例》对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公共数据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共享方面,《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例如规范共享属性的确定程序、建立共享属性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等。

公共数据难免会涉及个人信息,尤其是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对此,尹林称,在遭遇突发事件情况下,应对过程当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个人信息数据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结束以后,要采取数据封存、应用关停等措施来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处置。

在开放与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并列举禁止开放、受限开放的具体情形。金志鹏表示,数据资源仅仅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是不够的,数据资源可以更好地充分地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所利用,但首要前提是确保数据安全。

以“浙里畅行”应用为例,金志鹏介绍春运期间,通过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自驾返乡的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应用了解高速公路拥堵以及收费站“开闭”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还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于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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