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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2021-12-21 19:30:06   来源:中新经纬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中新经纬12月2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1日消息,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通知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通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知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通知还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在产权管理方面,通知还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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