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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博会倒计时,从公式定价看当前进口货物贸易新政
2021-11-03 18:07:41   来源:观察者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距离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正式开幕已经越来越近。作为世界上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大型国家级展会,自2018年举办首届进口博览会以来,成为我国对外开放重大举措,有助于彰显我们在经济发展上的重大成就。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20周年的重要时点,进博会的开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10月28日下午,第四届进博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各项工作进展。其中,在进博会通关服务方面,实施了从口岸到展馆“直通查验”新作业模式和便利化措施,进博会展品“无纸化通关”已进入“秒放”时代。

进博会现场展品的通关自是一路“亮绿灯”。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常规的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措施,也并不复杂。我们不妨结合目前的海关最新监管规定,从公式定价进出口货物这种特殊模式,以小见大一起来看一下新政带来的通关红利。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时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公式定价货物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式定价公告》”),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什么是公式定价?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举例来说,a公司进口矿砂,因国际运输过程中难免存在缺损,事先定价对于买方而言商业风险较大,因此约定货物最终结算价格按该批矿砂到港后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检测的铁含量予以确定,将相应元素比例作为变量协商出一个价格公式,这就是我们说的公式定价。

公式定价备案审查标准: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结算价格确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向海关进行备案: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保税货物内销为本次修订新增),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结算价格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二、最新的公式定价公告,在进出口货物贸易实操中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首先,备案范围变大

1、此前,根据《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总署公告〔2015〕15 号)规定,“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如我们上文解释公式定价概念时提到a公司以矿砂中铁含量确定应付的价款总额,在2021年9月之前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而2021年最新版本《公式定价公告》则将此纳入了管理范畴。

再举个例子,向境外化工厂供应商采购一批苯乙烯,22,000±5%吨/年,按工程项目需要确定实际采买量,合同价因此为暂定价,待计价期结束后双方确认结算价多退少补。这就属于因进口数量未定而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情形,也是需要进行公式定价备案的。

2、内销保税货物

前面提到公式定价备案审查标准时我们说,保税货物内销为本次修订新增纳入监管范围,即,以公式定价模式进入保税区的进口货物,内销前也是需要向当地海关申报备案的。

第二,备案期限缩短

部分经营者可能会想,在以上公式定价备案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海关部门工作量加大,审批期限是不是难以保证了,会不会耽误项目进展。

大可不必担心。审批流程不仅不会延长,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海关将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缩短了纳税义务人获得备案号的审核期限,在此为我们的海关监管部门工作效率大大点赞!

第三,明确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此前,海关要求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如何确定价格确定日则存在诸多说法,且国际货物贸易的实际履行过程中,10个工作日内准备齐全所有申报材料也较为匆忙。新的《公式定价公告》对此做出了回应,将申请期限放宽到30日内,将“结算价格确定”时间明确定义为“开具结算发票的时间”。如此,经营者也可结合实操中对方的发票开具情况安心做材料准备。

三、公式定价货物进口通关绝不能掉以轻心,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在(2018)沪03刑初59号一案中,甲乙两家公司从美国、阿根廷等地进口大豆,因当时国际市场大豆价格浮动较大,约定按签订合同当日的期货价格加上基差,再乘以进口数量,最后乘以15%的定价公式付款。但在进口通关申报时却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并采取了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差额货款则在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后再向外商支付的方式。大豆进关后再以内贸形式进行生产销售。也就是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未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公式定价货物按照价格已确定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达66万余元,最终被判决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四届进博会如约而至让世界各国为之称赞。海关部门介绍,展品已通过海运、空运以及中欧班列等多种运输方式陆续进境参展。

在全球化贸易的大背景下,为展现大国风范,如何做好进出口贸易监管,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就成为了重中之重,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相信经营者们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还是能很好地享受到“放管服”的新政福利。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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