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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出台 高风险公司将被重点关注
2020-08-31 08:19:20   来源:财联社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8月30日周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上市公司什么情形将被划分为高风险类?又将面临哪些监管,市场高度关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触发“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十项情形之一即被划为高风险类公司。针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深交所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点配置监管资源,深交所将采取五项措施强化监管,其中,高风险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不得为A,不享有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深交所对其年度报告实行双重审查。

这类公司将被划归为高风险公司

深交所将从财务舞弊风险、经营风险、治理及运作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五个维度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分类,评级指标包括基础类指标及办法中第七条至第九条列示的触发类指标。其中,基础性指标以上市公司日常运作及财务数据为基础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设置。

哪些公司将会被划分为高风险类?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高风险类:

一、主营业务陷入停顿,主要经营性资产丧失,主要资产、重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六、公司治理混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正常运作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管理层无法正常运作;

七、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未归还金超过1000万元或未解除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或调查已完结且公司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影响的除外;

九、公司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且暂时无法化解;

十、存在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事项。

次高风险的分类在办法第八条有体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次高风险类:

公司存在控制权争夺,且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未归还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未解除担保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涉嫌存在利润调节、财务舞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债务到期无法偿付,且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涉及金额重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除了上述高风险类和次高风险类的触发条件有明确规定外,对“正常类”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但公司作为原告的除外;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50%;重组标的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或精准达标或业绩承诺期后一年业绩大幅下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80%;最近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动,且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此外,还包括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价;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被多次举报、上访且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另外,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类等级调整时,前次评级为高风险类或次高风险类的公司原则上不得调整为正常类。

高风险类公司将面对何等严厉监管?五项强化监管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深交所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点配置监管资源,对其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针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深交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一、持续关注公司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并商请各派出机构监管协作,必要时本所将联合各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适时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合规培训的频次,切实提高其合法合规意识及公司治理能力;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加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督促审计机构勤勉尽责,在相关报告中充分、客观揭示公司风险;

四、适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公司风险情况,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或处置预案,避免风险外溢;

五、高风险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不得为A,不享有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深交所对其年度报告实行双重审查,并向市场公开年度报告问询函及公司回复内容。

新规出台为创业板注册制保驾护航,为全市场推进注册制铺路

此次分类监管的规定出台,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加速推进有密切关系。创业板注册制18家公司8月24日上市,距离本规则的出台刚好一周。

从市场表现来看,创业板注册制首批新股获得市场认同,首周累计涨幅为12.46%至793.70%不等。其中,康泰医学周涨幅第一,周五收盘价较上市发行价涨幅近800%。卡倍亿紧随其后,周涨幅超400%,大宏立等7只新股的周涨幅均超100%。

8月24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参加央视财经评论时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注册制的要求,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龙头和抓手,从科创板改革开始,总体考虑大体三步走适时推进注册制,第一步是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这是增量改革,力求取得注册制改革的突破,并且验证相关制度规则的可行性;第二步是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增量加存量改革方式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特别是对存量市场,改革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合适,是不是可行,市场是不是能够接受,都要在创业板进行验证,这一步非常关键;第三步是全市场的注册制改革,这需要在充分总结评估科创板以及创业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适时推出。

投行人士何南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风险等级分类,具有很好的进步意义,对资本市场其他监管行为都有良好的指导意义。一是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专业性,通过各类指标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可以更好的进行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的效能。二是有利于提前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系数,助力市场参与各主体,监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本身、地方政府等都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三是落实证监会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即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处罚,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当前各类股市个股各类炒作行为,通过提前做好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北京,记者高云)

关键词: 风险分类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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