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热点 >
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2022-01-17 08:22:35   来源:大洋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六个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品牌、金融产品、电子商务等多领域侵害商标权纠纷,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其中,广东高院审理的“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最高院发布的全国首批六件惩罚赔偿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惩罚赔偿适用的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路径;深圳中院审理的“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准确查明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获利,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展现了对惩罚赔偿法律适用的积极、审慎、严谨态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阿尔塞拉公司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原审判决基础上提高八倍的赔偿数额,明确刑事罚金的执行不能减免惩罚赔偿,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据了解,年来,广东法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问题,依法准确把握惩罚赔偿构成要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判赔力度,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确保惩罚赔偿制度正确实施。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适用惩罚赔偿知识产权案件148件,其中,2021年审结适用67件,最高判赔数额达3000万元。

典型案例

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获赔300万元

欧普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灯具生产企业,其是“欧普”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升公司是“欧普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除蚊器等商品上。华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台灯等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欧普特”等标识,被诉产品在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各大实体超市及在淘宝、京东、1688网等台销售。华升公司生产的灯具商品曾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请求适用惩罚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具有较高显著和知名度商标侵权的认定,虽标识外形、字体并不似,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欧普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其在第11类商品上的“欧普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注册在第21类,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赔偿。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遂撤销一、二审关于不构成侵权的认定,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分析知名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基础上,明确惩罚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提出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具有的显著和知名度相适应。通过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原告的商标许可费,并乘以“合理倍数”,使得权利许可费与侵权情节及后果相匹配,为确定惩罚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提供了法律适用典范。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赔3000万元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并对其商标、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猫台开设店铺,公开进行招商合作,并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了该店铺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

典型意义:本案积极运用证据规则,同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侵权销售额和利润率等事实进行准确查明认定,同时,针对电子商务透明度高和口碑效应强的特点,充分肯定被告利用大数据工具有效经营对获利的贡献,对贡献率进行合理酌定,展现了对惩罚赔偿的积极、审慎、严谨的法律适用。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阿尔塞拉公司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获赔100万元

阿尔塞拉公司是一家制造医疗美容产品的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ULTHERA”商标。柯派公司是在2015年7月注册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销售的企业。柯派公司曾于2016年10月因销售侵犯涉案“ULTHER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声成像治疗仪被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017年8月8日,阿尔塞拉公司与柯派公司就柯派公司侵害阿尔塞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成和解。但柯派公司在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ULTHERA”注册商标的聚焦超声治疗仪(俗称“超声刀”),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判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该刑事判决已生效。阿尔塞拉公司认为柯派公司未经许可在聚焦超声治疗仪上使用“ULTHERA”标识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存在主观恶意,故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阿尔塞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柯派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阿尔塞拉公司达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继续实施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售数额巨大,且侵权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赔偿。根据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为2175台及柯派公司供述的单位利润为300元至400元,计算出柯派公司的侵权获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间。柯派公司以刑事罚金的执行作为减免惩罚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本案柯派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按照上述赔偿基数的二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计算的数额已超过阿尔塞拉公司的诉请,遂判决柯派公司赔偿阿尔塞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典型意义:阿尔塞拉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以及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据此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以侵权获利作为惩罚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在原审判决基础上提高了八倍的赔偿数额,传递了广东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慧辰 王雪)



[责任编辑:ruirui]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您联系QQ(992 5835),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联系邮箱: 5855973@qq.com
 

关于我们| 客服中心| 广告服务| 建站服务| 联系我们
 

中国焦点日报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2005074号-20,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