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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实施急救行为造成损害 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2-01-06 09:15:53   来源:辽沈晚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有人突然发病,救还是不救? 日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沈阳市院前急救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急救行为造成损害 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提出,鼓励经过急救培训、掌握急救常识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社会公众急救,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先救治后收费

符合救助条件政府埋单

《条例》提出,院前医疗急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患者,其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转运遵循就急、就

满足需要、兼顾患者意愿原则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当立即调度待命急救车组,确保在3分钟内出诊,并尽快到达救治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遵循就急、就、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开展现场抢救、转运以及监护等医疗活动。

患者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记录,经患者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患者拒不签字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非急救机构

不得使用“120”标志

《条例》提出,“120”是院前医疗急救的唯一专用呼救号码,实行统一呼号、统一指挥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在其救护车的车身两侧标识所属医疗机构名称,但是不得使用含“120”“急救”字样以及易与其混淆的标志图案。

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使用含“120”“急救”字样及易与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混淆的标志图案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公共场所配备除颤仪

《条例》提出,火车站、地铁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企业、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培训,在突发意外情况时对伤病员积极开展社会公众急救。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从事院前急救医护人员

优先受聘

《条例》提出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倾斜保护”条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历的医护人员。(记者 王琳)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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