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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学生校门口追逐嬉戏撞伤学生家长谁担责?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1-11-22 14:13:47   来源:大洋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中午放学时,两名小学生被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接管后在校门口追逐嬉戏,撞倒了正在等候孩子放学的家长,造成对方九级伤残。事发后,被撞伤家长将涉案小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午托机构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学生家长、午托机构经营者被判七三分责

刘某某、李某某都是小学生,二人的家长委托田某某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对刘某某、李某某进行午间托管。2019年1月3日中午放学时,已由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接管的刘某某、李某某在校门口人群中追逐嬉戏,撞倒了正常等候学生放学的家长周某某,造成周某某九级伤残。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李某某的监护人和午托机构经营者田某某等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福田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和李某某因追逐嬉戏对周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对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田某某作为午托机构经营者,在刘某某、李某某放学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判决刘某某、李某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70%的侵权责任,田某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

据悉,一审宣判后,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工作时间冲突、家校距离较远等客观原因,不少学生家长无法在放学时间接管、照料孩子,午托、晚托服务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院指出,托管机构不仅需要对被委托学生进行照看,也需要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托管机构疏于监督,导致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对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校外托管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知多D:

托管机构在被托管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机构即属于典型的受托监护人。

根据上述规定,托管机构在受托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承担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和对第三人权益的注意义务。托管机构疏于监督,导致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李某某作为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活泼好动在所难免。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提醒二人注意安全外,还应对二人的不当行为进行一定约束,以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但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并未对二人的追逐嬉戏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未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应对周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需明确的是,受托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属于内部关系,二者对外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虹伶)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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