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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21-11-19 09:48:38   来源:潇湘晨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广州的叶女士今年41岁了

与丈夫育有一女

,丈夫竟对她提出

如果叶女士不生二胎就离婚

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

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

不抚养孩子

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的

工资卡要回来

原来,早在几年前,丈夫便已经催促她生二胎,当时因为叶女士身体不好只好作罢。叶女士以为生二胎一事早已翻篇,但从今年8月开始,丈夫又开始催她生二胎。叶女士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且岁数不小,不适合再生育。没想到丈夫竟对她提出如此要求。

叶女士非常烦恼

感觉丈夫不能体谅自己

与丈夫无法过下去

于是,她准备与丈夫诉讼离婚。

律师:拒绝承担家庭义务不合法

日,叶女士就此事前往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寻找法律咨询等帮助。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案例中的丈夫不出钱、不出力、不理孩子,就是不合法的。”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志愿者律师梁颖珍解释,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天然的抚养义务,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婚后,都应该给抚养费,案例中丈夫以不生二胎为由,拒绝给抚养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梁颖珍表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中,最符合叶女士情况的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梁颖珍说,“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很难通过客观的证据予以体现,往往需要结合夫妻双方是否有分居、外遇等情形来综合考虑。”

妇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梁颖珍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后,社工提醒,成为母亲是每一位女的权利,若女在享受该权利的过程中,因他方压力导致其他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积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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