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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钱款又担心风险拉一个担保人万事大吉?从“连带”到“一般”差别不小
2021-06-16 08:50:22   来源:金陵晚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出借钱款又担心风险,拉一个担保人进来就“万事大吉”了?

未必如此!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新规作出重大调整,除非双方在签字时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只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从“连带”到“一般”,差别不小。

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该院第一例适用民法典该规定作出的生效判决。

市民马某手头紧,向朋友小杨借款6万元。小杨担心借出的钱要不回来,便要求马某找一个担保人,最终,马某父亲的朋友老刘同意作为担保人。小杨想到自己和马某平时关系不错,况且老刘为人仗义,古道热肠,有老刘的担保,这笔借款应该没问题。

于是,小杨通过支付宝转给马某6万元,马某书写了借条,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签字。

还款时间到了,马某并未按时还款,多次催款未果后,小杨将马某和老刘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欠款,老刘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小杨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是“常规操作”,也有较高知晓度。但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对借款时的担保责任已经作出重大调整,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有了这一条规定,如果借条上没有明确担保人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只能默认是“一般担保责任”。

原法规中,连带保证责任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在该案中也就是小杨出借款项时错以为的,借钱的马某和担保的老刘对还款没有先后顺序,小杨可以向他们任意一方要钱,也可以要求两人共同还款。

不过,民法典生效之后,这一条作出了重大调整,未明确约定下,担保人承担的叫做一般保证责任,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的,此时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新法规下,出借方小杨要先向马某要钱,马某如果不能还款,小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获得还款时,才能再向担保人老刘主张。这样一来,小杨想向担保人老刘要钱的程序较以往多了一道“诉讼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程序。

法院最终判决,马某需要还款6万元,但因三方在借条上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老刘的担保行为视为一般担保,老刘在马某不能还款且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

提醒

民法典中的这一规定,对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民间借贷中也不再是拉一个担保人进来就“万事大吉”。实践中应注意明确保证方式、约定保证时间。

如果出借人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在借条中明确以书面方式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另外,还要合理约定保证时间,对于未明确约定追偿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出借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量保证期限的约定。(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陈培 王培鑫 柳俐慊)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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