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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承销规范征求意见 主承销商应公开披露对战投专项核查文件
2021-10-25 21:08:34   来源:中证协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规范》 向券商征求意见,券商需于10月27日前提交反馈意见。

文件来源:证券公司

中证协表示,《规范》以协会前期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为基础,着重强调北交所特有的相关规定。

对路演推介方式作出进一步规定

《规范》指出,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和竞价方式发行的项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时,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招股意向书(针对询价、竞价方式)或招股说明书(针对直接定价方式)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规范》还明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下询价或网上竞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应公开披露对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文件

《规范》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除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函外,还应要求战略投资者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

(一)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二)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投资价值报告撰写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统一

《规范》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公允的分析,并应当符合发行人特点及所处市场定位。分析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规定。

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要求,承销商应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向协会报送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还要求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中证协表示,对同时适用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相关要求,《规范》不再重复规定,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执行,统一注册制下股票发行承销业务执业标准。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关键词: 中证协 北交所 券商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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