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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创业板里“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则
2021-09-14 14:46:54   来源:深交所发布 · 2021-09-14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1.问: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深交所对公司风险揭示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2条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2.问: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何时会被暂停上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6条规定:本所自公司股票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3.问: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能否恢复上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2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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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A股投教创业板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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