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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监管评价办法: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
2021-07-20 09:10:10   来源:新闻晨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一至四级分别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低于75分即为偏下水平

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共6章35条,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评价要素中,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体制建设”权重为10%,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情况。“机制与运行”权重为25%,主要评价机构消保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保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员工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操作与服务”权重最大,达到30%。主要评价机构日常经营中对消保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教育宣传”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和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该权重为10%。“纠纷化解”权重为25%,主要评价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为调减要素,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消保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得分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四级。其中,一至四级分别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办法》适用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关于此次《办法》的出台,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业内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根据统计,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12378银行保险投诉热线共接到约136万通投诉电话。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保监管评价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消费者也应多了解金融常识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金融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禹彦表示,依据规范的服务评价体系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评价,既可激发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也弥补了现有监管体系中对前端约束不足的现状。此外,伴随周期性地对外披露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服务质量,将有助于减少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便于消费者作出理性决策,实现市场的良性“优胜劣汰”。

同时,有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也要多提升自己的金融水平,多了解金融常识,增加风险意识,增强防范能力,端正理财心态,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记者赵智妍)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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