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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碰倒26天后死亡 究竟是不是饲养人的责任?
2021-10-22 10:00:58   来源:泉州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

被一男孩牵的宠物狗碰倒摔伤。

老人住院治疗一月后,

不幸身亡。

老人被狗碰倒摔伤

26天后死亡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九旬老人甘某正在湖里区一小广场路边散步,9岁男孩林某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宠物狗碰到甘某后,老人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就诊。

经诊断,老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半个月后,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单》,数日后在治疗无明显好转,出现咯血、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老人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老人的3个儿子将林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出院当日死亡

责任谁来承担?

老甘的子女

老甘的子女认为小荣遛狗绊倒老人导致这样的后果,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提出要求赔偿44万余元。

小荣的父母

小荣的父母承认孩子牵的狗绊倒老人是事实,但他们认为碰撞不会直接导致死亡,老甘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等慢病症,身体虚弱,他是因为术后病情急剧恶化导致死亡,而且最后是老甘的子女提出出院,老人于出院当天离世。

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答辩称,小荣牵的狗的轻微碰撞仅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老人家本来年纪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导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因此,被告只需要对老甘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就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甘某被林某所牵的狗碰到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林某牵着的狗碰到甘某的行为与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甘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甘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因此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林某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林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终,

法院判决林某的父母

向甘某的3个儿子支付医疗费、

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摔倒与死亡有关

狗主人应担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林先生夫妻是否应就

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荣牵着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对此没有过错;

老甘因骨折而就诊,在医疗机构诊断其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亦不存在过错;

老甘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等症状,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家属在其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亦不存在过错。

老甘高龄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佳、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其术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在无证据表明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老甘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属于阻却因果关系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先生、刘某妹仅以其个人既往病史等体质状况主张减免赔偿责任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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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魏玲玲)

关键词: 文明 遛狗 养犬 狗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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