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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 加强信用管控监督
2021-08-24 11:34:39   来源:深圳商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记者23日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日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其中明确对个人破产信息进行公示和多平台共享,从而加强信用管控监督,降低破产办理成本。

为实现“加强个人破产信用监督”和“防范社会信用机制滥用”的平衡,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明确以下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公示:一是个人破产状态;二是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三是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

为提升个人破产办理效率,准确把握债务人诚信状况,《实施意见》推动府院联动、部门联动,建立多渠道归集、多平台共享的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个人破产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切实降低破产办理成本;同时推动建立信用核查协同机制,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办理个人破产案件需要,商请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共享债务人信用信息,协助核查债务人信用状况。

为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实施意见》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失信行为信用管控制度。其中明确在个人破产领域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履行状况将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计入诚信记录。

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如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或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被公示在“深圳信用网”上。

个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违背信用承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能影响个人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且会被计入相关诚信档案,影响其个人信用状况。

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实施意见》还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记者 张玮玮 李佳佳 通讯员 司新宣 陈佳林 张思池)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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