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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737亿元 同比增长33.8%
2021-03-22 13:51:42   来源:国家统计局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737亿元,同比增长33.8%;比2019年1—2月份增长6.4%,两年平均增速为3.2%。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63076亿元,增长30.4%,两年平均增长2.9%。扣除价格因素,2021年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34.3%,两年平均增长1.2%。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2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60552亿元,同比增长34.9%,两年平均增长3.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9185亿元,同比增长26.7%,两年平均增长1.3%。

按消费类型分,1—2月份,商品零售62651亿元,同比增长30.7%,两年平均增长3.8%;餐饮收入7085亿元,同比增长68.9%,两年平均下降2.0%。

1—2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7587亿元,同比增长32.5%,两年平均增长1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4412亿元,同比增长30.6%,两年平均增长16.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0.7%;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41.6%、44.3%和25.1%,两年平均分别增长33.8%、8.7%和16.0%。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20年2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1年1、2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5.为了消除春节日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历年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

6.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63076亿元,增长30.4%,两年平均增长2.9%。扣除价格因素,2021年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34.3%,两年平均增长1.2%。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2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60552亿元,同比增长34.9%,两年平均增长3.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9185亿元,同比增长26.7%,两年平均增长1.3%。

按消费类型分,1—2月份,商品零售62651亿元,同比增长30.7%,两年平均增长3.8%;餐饮收入7085亿元,同比增长68.9%,两年平均下降2.0%。

1—2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7587亿元,同比增长32.5%,两年平均增长1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4412亿元,同比增长30.6%,两年平均增长16.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0.7%;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41.6%、44.3%和25.1%,两年平均分别增长33.8%、8.7%和16.0%。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20年2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1年1、2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5.为了消除春节日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历年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

6.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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